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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36年3月31日國民政府令制定公布行政院組織法,但並未施行。 二、各部會首長均為政務委員,另置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5至7人。 三、院本部設秘書處、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計處、統計室、人事室。 36年4月22日第1次修正 一、15部:  內政部 外交部 國防部  財政部 經濟部 教育部  交通部 郵電部 農林部  社會部 糧食部 水利部  司法行政部 地政部 衛生部 二、3會:  資源委員會 蒙藏委員會  僑務委員會 三、1局:  新聞局 一、36年4月22日國民政府令修正公布。 二、修正內容: 1、「工商部」易名為「經濟部」。 2、裁撤「勞動部」。 3、增設「社會部」、「糧食部」。 4、增設「新聞局」。 5、院本部增設「法規委員會」。 36年12月25日第2次修正 一、14部:  內政部 外交部 國防部  財政部 教育部 司法行政部  農林部 工商部 交通部  社會部 水利部 地政部  衛生部 糧食部 二、3會:  資源委員會 蒙藏委員會  僑務委員會 三、1處:  主計處 四、1局:  新聞局 一、36年12月25日國民政府令修正公布,並於37年5月25日施行。(按:中華民國憲法於36年12月25日施行) 二、修正內容: 1、裁撤「郵電部」。 2、「經濟部」易名為「工商部」。 3、增設「主計處」。 37年5月13日第3次修正(第3、5、15條條文) 一、15部:  內政部 外交部 國防部  財政部 教育部 司法行政部  農林部 工商部 交通部  社會部 水利部 地政部  衛生部 糧食部 主計部 二、3會:  資源委員會 蒙藏委員會  僑務委員會 三、1局:  新聞局 一、37年5月13日國民政府令修正公布。 二、修正內容: 1、「主計處」改為「主計部」。 2、院本部會計處改為會計室。 38年3月21日第4次修正(第3、5條條文) 一、8部:  內政部 外交部 國防部  財政部 教育部 司法行政部  經濟部 交通部 二、2會:  蒙藏委員會 僑務委員會 三、1處:  主計處 一、38年3月2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二、修正內容: 1、「社會部」、「地政部」、「衛生部」併入「內政部」。 2、「糧食部」併入「財政部」。 3、「農林部」、「工商部」、「水利部」及「資源委員會」併為「經濟部」。 4、裁撤「新聞局」。 5、裁撤「主計部」改設「主計處」。 41年11月20日第5次修正(第5條條文) 一、8部:  內政部 外交部 國防部  財政部 教育部 司法行政部  經濟部 交通部 二、2會:  蒙藏委員會 僑務委員會 三、1處:  主計處 四、一局:  新聞局 一、41年11月20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二、修正內容: 增設新聞局(由39年4月19日行政院第126次會議決議增設之政府發言人辦公室擴大)。 69年6月29日第6次修正(第3條條文) 一、8部:  內政部 外交部 國防部  財政部 教育部 法務部  經濟部 交通部 二、2會:  蒙藏委員會 僑務委員會 三、1處:  主計處 四、1局:  新聞局 一、69年6月29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二、修正內容: 「司法行政部」易名為「法務部」。 :::: Top↑:::: 三、行政院直轄機關: (一) 依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設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等8部2會,各部會首長,均為政務委員。 (二) 依行政院組織法第5條規定,設主計處、新聞局。 (三) 依行政院組織法第6條:『行政院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決議,得增設、裁併各部、各委員會或其他所屬機關』之規定,設衛生署、環境保護署、海岸巡防署、故宮博物院、委員會、經濟建設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青年輔導委員會、國家科學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農業委員會、文化建設委員會、勞工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族委員會、體育委員會、客家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 依行政院組織法第14條:『行政院為處理特定事務,得於院內設各種委員會』之規定,設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目前視同院本部單位,並未獨立在外)。 (五) 依80年5月1日總統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規定,設人事行政局。 (六) 依中央銀行法第1條規定,設中央銀行。 (七) 依原子能法第3條規定,設原子能委員會。 (八)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條規定,設中央選舉委員會。 (九) 依公平交易法第25條及29條規定,設公平交易委員會。 (十)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0條規定,設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十一) 依飛航事故調查法第3條規定,設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 :::: Top↑:::: 四、行政院院本部: (一) 置院長、副院長各1人,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二) 置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5至7人(現有7人),為行政院會議成員,並負責政策及法案之審查、主持專案工作、聯繫協調各部會意見,以及院長交辦事項。 (三) 置秘書長、副秘書長各1人,均應列席行政院會議。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行政院事務。 (四) 內部單位: 1、 院長辦公室:承辦院長秘書業務。 2、 副院長辦公室:承辦副院長秘書業務。 3、 秘書長辦公室:承辦秘書長秘書業務。 4、 副秘書長辦公室:綜核文稿、公文稽催。 5、 發言人室:重要施政方針或政策之宣布、政績之宣導及新聞之發布與聯繫事項。 6、 秘書室:憲政、公民參政、地方自治、選務、選政、人權、研考、人事、國會質詢、其他綜合。 7、 第一組:衛生、社福、勞工、婦女、兒童、家暴、原民、青輔、退輔、內政部綜合。 8、 第二組:外交、國防、兩岸、僑務、蒙藏、治安、戶政、役政、海防、法務。 9、 第三組:交通運輸、營建、飛安、工程、環保、消防、防災、地政、國土規劃、交通部綜合。 10、 第四組:財稅、國庫、、主計、金融、貨幣、外匯、證券、保險、期貨。 11、 第五組:經濟、經建計畫、公平交易、消保、農業、科技、資訊、電信、郵政、原能。 12、 第六組:教育、文化、觀光、古蹟、民俗、宗教、客家、體育、出版、媒體、社區總體營造。 13、 第七組:本院交際、出納、事務、文書(含監印)、檔案、縮攝、公務人員輔購住宅、院區管理委員會及本院大樓聯合防護團業務。 14、 國會聯絡組:立法院、監察院及有關機關聯繫事項。 15、 人事室:本院人事政策之執行、人事服務、員工權益維護及本院所屬機關印信案件。 16、 會計室:本院會計、歲計、統計事項。 17、 政風室:本院貪瀆預防與查處、財產申報、安全暨機密維護、警衛督導、民意電話、協處陳情事項。 18、 法規委員會:法案之審查、研議、行政法規疑義之議釋、法規之管制、整理及法制作業之協調策進。 19、 訴願審議委員會:訴願案件之審議與決定、有關訴願法令之議釋、訴願業務之協調改進。 :::: Top↑:::: 行政院內部組織系統: 註: 一、依現行組織法規定,行政院設秘書處,掌理一定事項,惟無印信及員額配置。 二、法規委員會另訂有組織規程及編制表。 ※說明: (一) 行政院組織法第10條規定,本院設『秘書處』,其職掌如左: 1、 關於會議紀錄事項。 2、 關於文書收發及保管事項。 3、 關於文書分配撰擬及編製事項。 4、 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5、 關於出納庶務事項。 以上職掌,為目前行政院第七組業務及秘書室之一部分業務,並未涵蓋院本部全般業務,且『秘書處』無組織法規,亦無正式印信及員額配置,院本部所有職員,係依行政院組織法第11、12條所定之職員,故『秘書處』乃一『虛級機構』,並無實體存在,之所以有用『行政院秘書處』行文者,係為處理次要公文行文便利而已。 (對『秘書處』定位模糊問題,業於此次研修之『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中加以釐清)。 (二) 行政院組織法第12條規定,置『參事』,其職掌為: 1、 關於撰擬法案命令事項。 2、 關於審核行政法規事項。 3、 關於審核所屬機關行政計畫及工作報告事項。 4、 關於調查事項。 5、 關於設計及編譯事項。 為便於院長指揮監督,以及基於工作上之需要,『參事』就各主管事項,採行『分組、室辦事』方式,係任務編組型態,連同法定單位-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法規委員會及訴願審議委員會等,經辦院本部全般業務。 (三) 行政院秘書長、副秘書長為院長之幕僚長及副幕僚長,非『秘書處』之首長、副首長,秘書長並督導及統合有關幕僚機關之業務。 :::: Top↑:::: 五、行政院員額: (一) 行政院:法定員額為349人,現有預算員額為262人。 (二)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編制員額為58人,現有預算員額為37人。 六、行政院內部運作情形: (一) 各業務單位均係院長之幕僚,處理左列事項: 1、 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交辦事項。 2、 各機關報院案件之研處簽辦事項。 3、 基於任務,對各級行政機關施政提出建議或意見,奉准後送請主管機關辦理或查復事項。 (二) 公務處理之流程,各組、室、會視其性質作如下之處理: 1、 研擬意見,陳請院長或依分層負責規定由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核定。 2、 約集有關單位會商後簽請核定,或提報院會決定。 3、 簽請交由有關機關審議或提出政務會談後陳請核定,或提報院會決定。 4、 簽請指定政務委員審查後陳請核定,或提報院會決定。 5、 逕行簽提院會決定。 (三) 行政院會議(簡稱:院會)之地位及性質: 1、 依『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第2、3、5條規定,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院長代理之,院長、副院長均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出席者公推其中1人代理主席。以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數,議案以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議決之,對決議如主管部會首長有異議時,由院長決定之。 2、 依『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第4條規定,左列事項提出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1)依法須提出行政院會議議決事項。 (2)依法須提出立法院之事項。 (3)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4)其他重要事項。 3、 行政院會議,原則上每週舉行1次,現係每週星期三上午舉行,必要時得改期舉行,並得召開臨時會議。 4、 行政院會議之提案,係由院長交議,或由各組、室、會簽請院長核定提出,或由政務委員及各部會首長奉准後提出。 5、 行政院會議之列席人員為秘書長、副秘書長、主計長、人事行政局局長、新聞局局長及院長指定之機關首長:(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1)中央銀行總裁 (2)衛生署署長 (3)環保署署長 (4)陸委會主任委員 (5)經建會主任委員 (6)退輔會主任委員 (7)青輔會主任委員 (8)原能會主任委員 (9)國科會主任委員 (10)研考會主任委員 (11)農委會主任委員 (12)文建會主任委員 (13)勞委會主任委員 (14)公平會主任委員 (15)工程會主任委員 (16)原民會主任委員 (17)體委會主任委員 (18)中選會主任委員 (19)海巡署署長 (20)客委會主任委員 (21)金管會主任委員 (22)台北市市長 (23)高雄市市長 註:為加強行政院與總統府之聯繫,特邀請總統府副秘書長列席。 (四) 行政院政務會談(民國83年12月23日設置)之協調與溝通: 1、 政務會談,係行政院為貫徹行政革新,有效處理重要政務而設置。 2、 政務會談由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兼部會首長、不管部會政務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其他經院長指定之機關首長組成,以院長為主席。(會談集會時,會議主席得指定相關人員列席) 3、 左列事項應提出政務會談: (1)各部會共同關係事項。 (2)各部會主管業務專題報告。 (3)行政革新方案執行檢討。 (4)院長交議事項。 (5)其他重要事項。 4、 政務會談每兩週舉行一次為原則。 5、 政務會談之決議決定事項,仍循一般行政體系處理。 :::: Top↑:::: 七、結語: (一) 現行『行政院組織法』,因部分條文,已無法因應政務及情勢需要,如第3條所設之8部2會;或已停止適用,如第15條所定之會計室、統計室、人事室員額配置,故必須全盤檢討儘速完成修正事宜,俾利政務之推行。 (二) 行政院政務日益繁重,尤其因應:1、立法委員質詢案件急遽增加;2、為提昇國內經濟發展,加速各項公共投資;3、國內外政治形勢變化萬端,各類決策所需資訊之蒐集處理等,院本部現有幕僚人力均負擔沉重,惟尚能共體時艱,發揮團隊精神,使各項政務運作正常。 :::: Top↑:::: 資訊安全與隱私權政策 無障礙網站 最近更新日期: 93/12/14 行政院地址:100 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1號  總機電話:02-33566500 太多了 ^^ 參考資料 http://www.ey.gov.tw/ 相關詞: 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勞委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環保署,行政院人事局,行政院勞工保險局,行政院農委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快速連結 ] 其它回答( 1 ) | 意見( 2 ) | 評論( 0 ) 發問者評價 真詳細,謝ㄌ 發表你的評價 你的評價 發表評價: 正面 普通 負面 評價內容: 發表 取消 加入追蹤 轉寄朋友 友善列印 馬上按讚 加入 Yahoo! 奇摩 知識+ 粉絲團 測測你的職場有幾分? 多益700分測驗題庫 立即測試你的多益等級 威秀平日3D8折起 王品 西堤牛排首年買1送1 微風 漢神刷滿8千送8百 相關問答 [ 時事 ]行政院有幾個部門?? [ 政黨政治 ]關於行政院的性質和組織 [ 政黨政治 ]關於行政院的一切(10點) [ 其他 ]行政院所屬機關增設裁併由誰決議 [ 其他 ]行政院管些什麼阿? [ 政黨政治 ]行政院八部院長 更多 其他回答(1) 意見(2) 相關評論(0) 001 回答者:知識新鮮人 ( 初學者 3 級 ) 回答時間:2004-12-15 02:32:38 [ 檢舉 ] 引用行政院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ey.gov.tw/ 一、行政院之設置依據: 中央政府組織係依 國父孫中山先生之遺教,採行五院制度。中華民國憲法於民國36年1月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依照憲法第53條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二、行政院組織法之制定及修正經過: 依憲法第61條規定:『行政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行政院組織法,於民國36年3月31日公布,於民國37年5月25日施行,並先後於民國36年4月22日、36年12月25日、37年5月13日、38年3月21日、41年11月20日、69年6月29日等經過6次修正,除前兩次修正,為全般性之檢討外,自37年以後4次修正,僅限於第3、5條設置機關規定條文,38年修正時,將原有直轄機關15部3會1局,緊縮為8部2會1處,41年修正時增列新聞局,直轄機關計有8部2會1處1局,維持組織型 態迄今,69年修正時則將司法行政部更名為法務部。 三、行政院直轄機關: (一) 依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設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等8部2會,各部會首長,均為政務委員。 (二) 依行政院組織法第5條規定,設主計處、新聞局。 (三) 依行政院組織法第6條:『行政院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決議,得增設、裁併各部、各委員會或其他所屬機關』之規定,設衛生署、環境保護署、海岸巡防署、故宮博物院、委員會、經濟建設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青年輔導委員會、國家科學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農業委員會、文化建設委員會、勞工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族委員會、體育委員會、客家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 依行政院組織法第14條:『行政院為處理特定事務,得於院內設各種委員會』之規定,設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目前視同院本部單位,並未獨立在外)。 (五) 依80年5月1日總統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規定,設人事行政局。 (六) 依中央銀行法第1條規定,設中央銀行。 (七) 依原子能法第3條規定,設原子能委員會。 (八)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條規定,設中央選舉委員會。 (九) 依公平交易法第25條及29條規定,設公平交易委員會。 (十)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0條規定,設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十一) 依飛航事故調查法第3條規定,設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 四、行政院院本部: (一) 置院長、副院長各1人,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二) 置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5至7人(現有7人),為行政院會議成員,並負責政策及法案之審查、主持專案工作、聯繫協調各部會意見,以及院長交辦事項。 (三) 置秘書長、副秘書長各1人,均應列席行政院會議。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行政院事務。 (四) 內部單位: 1、 院長辦公室:承辦院長秘書業務。 2、 副院長辦公室:承辦副院長秘書業務。 3、 秘書長辦公室:承辦秘書長秘書業務。 4、 副秘書長辦公室:綜核文稿、公文稽催。 5、 發言人室:重要施政方針或政策之宣布、政績之宣導及新聞之發布與聯繫事項。 6、 秘書室:憲政、公民參政、地方自治、選務、選政、人權、研考、人事、國會質詢、其他綜合。 7、 第一組:衛生、社福、勞工、婦女、兒童、家暴、原民、青輔、退輔、內政部綜合。 8、 第二組:外交、國防、兩岸、僑務、蒙藏、治安、戶政、役政、海防、法務。 9、 第三組:交通運輸、營建、飛安、工程、環保、消防、防災、地政、國土規劃、交通部綜合。 10、 第四組:財稅、國庫、、主計、金融、貨幣、外匯、證券、保險、期貨。 11、 第五組:經濟、經建計畫、公平交易、消保、農業、科技、資訊、電信、郵政、原能。 12、 第六組:教育、文化、觀光、古蹟、民俗、宗教、客家、體育、出版、媒體、社區總體營造。 13、 第七組:本院交際、出納、事務、文書(含監印)、檔案、縮攝、公務人員輔購住宅、院區管理委員會及本院大樓聯合防護團業務。 14、 國會聯絡組:立法院、監察院及有關機關聯繫事項。 15、 人事室:本院人事政策之執行、人事服務、員工權益維護及本院所屬機關印信案件。 16、 會計室:本院會計、歲計、統計事項。 17、 政風室:本院貪瀆預防與查處、財產申報、安全暨機密維護、警衛督導、民意電話、協處陳情事項。 18、 法規委員會:法案之審查、研議、行政法規疑義之議釋、法規之管制、整理及法制作業之協調策進。 19、 訴願審議委員會:訴願案件之審議與決定、有關訴願法令之議釋、訴願業務之協調改進。 ※說明: (一) 行政院組織法第10條規定,本院設『秘書處』,其職掌如左: 1、 關於會議紀錄事項。 2、 關於文書收發及保管事項。 3、 關於文書分配撰擬及編製事項。 4、 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5、 關於出納庶務事項。 以上職掌,為目前行政院第七組業務及秘書室之一部分業務,並未涵蓋院本部全般業務,且『秘書處』無組織法規,亦無正式印信及員額配置,院本部所有職員,係依行政院組織法第11、12條所定之職員,故『秘書處』乃一『虛級機構』,並無實體存在,之所以有用『行政院秘書處』行文者,係為處理次要公文行文便利而已。 (對『秘書處』定位模糊問題,業於此次研修之『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中加以釐清)。 (二) 行政院組織法第12條規定,置『參事』,其職掌為: 1、 關於撰擬法案命令事項。 2、 關於審核行政法規事項。 3、 關於審核所屬機關行政計畫及工作報告事項。 4、 關於調查事項。 5、 關於設計及編譯事項。 為便於院長指揮監督,以及基於工作上之需要,『參事』就各主管事項,採行『分組、室辦事』方式,係任務編組型態,連同法定單位-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法規委員會及訴願審議委員會等,經辦院本部全般業務。 (三) 行政院秘書長、副秘書長為院長之幕僚長及副幕僚長,非『秘書處』之首長、副首長,秘書長並督導及統合有關幕僚機關之業務。 五、行政院員額: (一) 行政院:法定員額為349人,現有預算員額為262人。 (二)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編制員額為58人,現有預算員額為37人。 六、行政院內部運作情形: (一) 各業務單位均係院長之幕僚,處理左列事項: 1、 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交辦事項。 2、 各機關報院案件之研處簽辦事項。 3、 基於任務,對各級行政機關施政提出建議或意見,奉准後送請主管機關辦理或查復事項。 (二) 公務處理之流程,各組、室、會視其性質作如下之處理: 1、 研擬意見,陳請院長或依分層負責規定由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核定。 2、 約集有關單位會商後簽請核定,或提報院會決定。 3、 簽請交由有關機關審議或提出政務會談後陳請核定,或提報院會決定。 4、 簽請指定政務委員審查後陳請核定,或提報院會決定。 5、 逕行簽提院會決定。 (三) 行政院會議(簡稱:院會)之地位及性質: 1、 依『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第2、3、5條規定,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院長代理之,院長、副院長均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出席者公推其中1人代理主席。以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數,議案以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議決之,對決議如主管部會首長有異議時,由院長決定之。 2、 依『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第4條規定,左列事項提出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1)依法須提出行政院會議議決事項。 (2)依法須提出立法院之事項。 (3)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4)其他重要事項。 3、 行政院會議,原則上每週舉行1次,現係每週星期三上午舉行,必要時得改期舉行,並得召開臨時會議。 4、 行政院會議之提案,係由院長交議,或由各組、室、會簽請院長核定提出,或由政務委員及各部會首長奉准後提出。 5、 行政院會議之列席人員為秘書長、副秘書長、主計長、人事行政局局長、新聞局局長及院長指定之機關首長:(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1)中央銀行總裁 (2)衛生署署長 (3)環保署署長 (4)陸委會主任委員 (5)經建會主任委員 (6)退輔會主任委員 (7)青輔會主任委員 (8)原能會主任委員 (9)國科會主任委員 (10)研考會主任委員 (11)農委會主任委員 (12)文建會主任委員 (13)勞委會主任委員 (14)公平會主任委員 (15)工程會主任委員 (16)原民會主任委員 (17)體委會主任委員 (18)中選會主任委員 (19)海巡署署長 (20)客委會主任委員 (21)金管會主任委員 (22)台北市市長 (23)高雄市市長 註:為加強行政院與總統府之聯繫,特邀請總統府副秘書長列席。 (四) 行政院政務會談(民國83年12月23日設置)之協調與溝通: 1、 政務會談,係行政院為貫徹行政革新,有效處理重要政務而設置。 2、 政務會談由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兼部會首長、不管部會政務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其他經院長指定之機關首長組成,以院長為主席。(會談集會時,會議主席得指定相關人員列席) 3、 左列事項應提出政務會談: (1)各部會共同關係事項。 (2)各部會主管業務專題報告。 (3)行政革新方案執行檢討。 (4)院長交議事項。 (5)其他重要事項。 4、 政務會談每兩週舉行一次為原則。 5、 政務會談之決議決定事項,仍循一般行政體系處理。 七、結語: (一) 現行『行政院組織法』,因部分條文,已無法因應政務及情勢需要,如第3條所設之8部2會;或已停止適用,如第15條所定之會計室、統計室、人事室員額配置,故必須全盤檢討儘速完成修正事宜,俾利政務之推行。 (二) 行政院政務日益繁重,尤其因應:1、立法委員質詢案件急遽增加;2、為提昇國內經濟發展,加速各項公共投資;3、國內外政治形勢變化萬端,各類決策所需資訊之蒐集處理等,院本部現有幕僚人力均負擔沉重,惟尚能共體時艱,發揮團隊精神,使各項政務運作正常。 參考資料: 行政院全球資訊網站 1 001 意見者:CFF 張毛毛 哈哈 ( 初學者 5 級 ) 發表時間:2005-09-26 20:33:20 [ 檢舉 ] 好詳盡唷!真棒ˋˋˋ公民課真麻煩~謝謝大家拉~ 002 意見者:亭榕 ( 初學者 5 級 ) 發表時間:2006-05-26 14:52:43 [ 檢舉 ] 謝謝 1 發表意見發表意見字數已達上限,要改成發表評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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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邊多個人陪不管是有事沒事都很開心

今天要跟大家分享一招讓人對自己有好感的超級必殺技

其實吸引異性並不需要你很會說話或是要讓自己花盡心思打扮成型男(當然這不表示你就不需要打扮)

首先讓我們來想想有什麼東西能夠影響到人的想法呢?

在經過店家的時候聞到香味會想要停下來吃個東西

在家中點個精油讓房間中有一種讓人覺得舒服的香味心情也就愉快起來

抱著情人時聞到對方身上傳來的陣陣香氣讓人覺得心曠神怡

注意到了嗎??

氣味能夠使人有特別的感覺

不是什麼奇奇怪怪的味道都有用

今天我們要吸引異性當然要專門要使用能夠影響到對方的氣味

有人說

人類的費洛蒙可以在對方無法察覺的情況下增加異性的吸引力,舒緩使用者的負面情緒壓力,提升正面情緒,增加自信

原來有些人總是會讓人忍不住地想要去親近原來有費洛蒙在偷偷運作

知己知彼百戰百勝,既然知道原因就找得到解決的方法

網路上類似的商品實在太多,想要找到有效果、又有安全檢驗的實在很不容易

幸好皇天不負苦心人讓我找到了這個神秘的網站

Oh My God!!!

原來我之前看到的一些商品有近九成是假的

要是真的使用後遇到的不是、而是豬哥豬妹就只能欲哭無淚了

看了這麼多資料後當然要自己來體驗看看這種秘密武器的威力

試用沒想到竟然帶來了許多非常神奇的效果

當然這是要看場合來決定需要準備使用哪種武器

用在一般社交場合、對異性(男女都有)甚至連系列

我想不管是不是還是

把自己打理得乾乾淨淨在加上那若有似無的神祕力量想要不去注意都難

這樣不但能夠做自己還能夠成為萬人迷

實在是沒有什麼比這個更好的事了

建議你把這個神祕的網站加入書籤免得哪天想找就找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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